第2种观点: 健身房终身卡是可能有违法的。首先,您和健身房之间办理会员卡,本质上就是签订了一份合同,按照合同规定健身房有履行提供健身场所和服务的义务,您缴费后有享受健身服务的权利,现在健身房老板跑路,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属于健身房违约,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其次,健身房在应该向您提供服务的时候跑路,还收取了您高昂的健身会员费用,侵犯您的财产权。最后,健身房跑路,如果还将您的个人信息透露给其它健身房或者机构,属于侵犯您的个人信息权。如果将您提供的会员登记照片在未经过您的允许发布以牟利,健身房就侵犯您的肖像权。一、健身卡可以随意退吗?“并不是消费者想退,经营者就必须无条款给退。上述两个案例可以退,是因为消费者没有签订合同、也没有锻炼,或消费者‘被开卡’,且合同涉及霸王条款,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杨帆律师告诉极目新闻记者,在商家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如消费者因个人原因单方面要求退卡,可根据签订的有效合同条款与商家协商进行处理。消费者进行预付式消费时,要量力而行,保持冷静理性,避免一次性高额充值;缴费前要与经营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重点关注预付卡的金额、功能、适用范围、有效期限、退款条件、违约责任等细节,特别是终止服务、转让限制等内容,对商家的口头承诺应要求写入协议,在每次消费后及时索取票据。发现违法行为、经营异常,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积玉桥市场监督管理所调解人员介绍,上月开始,该所充分利用辖区律师事务所资源丰富的优势,与律所开展“驻所调解”,将情况复杂、金额较大的消费纠纷引入人民调解机制,让更加专业的律师介入,以促进纠纷化解、解决矛盾,得到7家律师事务所积极响应。专业律师介入消费纠纷,既有利于帮助消费者合理合法维权,又有助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二、健身卡转让费合法吗不合法,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消费者与健身中心自服务合同订立之日起,消费者与健身中心的债权债务关系正式确立。消费者享有在健身中心使用场馆、得到专业指导的权利,健身中心负有向消费者提供健身相关服务的义务。当消费者将健身卡转让给其他消费者时,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而健身俱乐部和会员之间签订的协议如果侵犯了消费者权益,消费者可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因此,消费者的转让行为无需得到健身中心的同意,只需通知转让行为即发生效力,健身中心无权对消费者转让会员卡的权利进行禁止或设置限制。而且,消费者在转让权利后并未增加义务人的义务,应当允许消费者享有自由转让的权利。健身俱乐部和会员之间的协议是一种合约关系,健身卡是否可以转让,以及健身卡转让费的收取,还要看是否符合双方协议规定。如果健身中心不允许转让或收取巨额的转卡费,就是典型的“霸王条款”,已经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因为,持卡人办理会员卡后,就有享受服务的权利,这其中就包括持卡人把卡转让的权利。健身中心作为义务人,只需按照权利人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服务。三、健身卡没有激活可以全额退款吗健身卡可以退。签订合同之后就存在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受合同内容约束。您可以解除合同,除此之外,会员不能因任何理由提前解除合同”的条款因限制了您的主要权利,可认定为格式条款,这个条款也可以作这样的理解:不管对方提供的服务是否符合标准,是否符合约定,规定你无权提出异议,存在强迫消费的嫌疑,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认定其为格式条款,认定无效,要求退还卡上未消费的钱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八条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健身房丢东西健身房应该承担责任。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经营者应当采取合理合法的有效措施,保护消费者寄存于储物柜中财物的安全,经营者对其向消费者提供的储物柜等场所,应当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